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装饰税务风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筑装饰税务风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代理记账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作为外勤,应该暂时不涉及到报税做账,应该注意的那就是:
1.人身安全。
2.职业安全。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重点说一下职业安全吧…现在税务、工商、银行办事都需要实名认证的。现在各种联网,去税务局办事,你可以瞄到税务老师的电脑上一堆实名过的公司。你可以给税务老师说说好话,让她帮你拍一张照片。建议办完这个公司的事之后让会计用一证通去纳税人***上取消办税人员,换成真正企业人员的名字。这样以后企业出问题也不会和你有关系。一定要重视...有时候企业会觉得把账交给记账公司就什么都不管了,办理业务会需要企业的法人或财务人员签名,一定不要模仿签字...暂时想到这么多,还是多点谨慎***…
开票风险预警机制***预警怎么办?
5到20个工作日之后自动解除。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税务预警,也称税务风险预警,这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而***取的一项征管措施。税务机关设置了很多指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内部税收预警,并辅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法,对企业进行监管。
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为什么?
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在税务上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无息借款所影响的税收主要是三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第1个是增值税,过去叫营业税。这种无息借款行为被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计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是企业所得税,借出资金的一方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必须计算一笔合理的利息收入,从而会产生应纳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3个是土地增值税。这是很多人会忽略的一个方面。
对于借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在开发的项目,利息又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据实扣除的话,他对外借出资金,这笔钱应当从***总额中减除。
对借入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清算,这笔关联方的借款,不管有没有利息,其利息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
无息并非无税!免费未必是好事!
1、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相关的资金利息,补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会计和税务上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人。
判断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资金是否有风险,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增值税方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源自于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乍一看,似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政策是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的,并非所有无偿资金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可以说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肯定是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一定就是企业集团。关于企业集团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从2018年9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就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改为由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所以,题主所说的两家企业同一个老板,要判断是否集团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才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其次,如果未能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的,那么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可以看出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并且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肯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而以免费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会造成资金借出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主要遵循的是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总而言之,在增值税方面尚有筹划空间,只要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要求,即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借贷资金虽然无需视同销售,但是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装饰税务风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装饰税务风险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